營利事業在下列4種情況交易房地,屬於非自願性交易房地:
1.因他人越界建築房屋。 2.無力清償債務致遭強制執行。 3.未經同意遭他共有人出售共有部分房地。 4.金融機構行使抵押權或質權取得房地或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,依法應自取得之日起4年內處分者。
文章出處:財政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