🏢 案件背景與人物介紹
📝 事件經過逐步分析
📊 會計憑證與法律違規分析
⚖️ 檢方指控與法律責任
🏛️ 案件法律解讀與類似案例分析
💹 投資者與企業經營警示
🧩 員工與社會責任問題
🧐 結論與建議
2025年,新竹地檢署起訴 富圓采科技 董事長郭莉莉及新日光實質負責人何士棟,涉嫌 商業會計法特別背信罪。案件核心為 4803萬8千元仲介費的虛構交易,金額巨大,牽涉公司內部財務、銀行操作、法律責任與投資者利益。
| 人物 | 年齡 | 職位 | 角色與背景 |
|---|---|---|---|
| 郭莉莉 | 61歲 | 富圓采董事長 | 上市公司董事長,長期虧損期間尋求資金紓困 |
| 何士棟 | 70歲 | 新日光實質負責人 | 與郭莉莉私交深厚,多次提供借款及酬庸安排 |
| 富圓采科技 | - | 上市公司 | 竹科湖口廠辦持有者,2018年歇業,廠房遭法院查封拍賣 |
| 新日光公司 | - | - | 實質介入富圓采資金運作與仲介費操作 |
💡 觀點:企業高層私交導致財務操作不透明,容易衍生重大法律風險,尤其是上市公司,涉及投資者權益。
富圓采科技因 長期虧損,決定出售新竹湖口廠房以籌措資金。原本委託銀行團監控,依據授信合約不得低於 7億元出售。然而,因資金需求與私交因素,郭莉莉與何士棟達成口頭協議:
若廠房無法按市場價售出,將以合約最低價賣給何士棟。
達運精密意外發現廠房出售訊息後,提出 9.15億元購買方案。
資金依契約匯入富圓采公司備償專戶。
🔍 重點:雖然市場出現高價買家,但私下口頭協議讓財務操作暗藏漏洞,銀行監控不足。
富圓采董事會 → 銀行監控 → 郭莉莉與何士棟口頭協議 → 達運精密提出高價 → 資金匯入專戶
為了「酬庸」與掩蓋財務操作,郭莉莉製作不實文件,營造廠辦仲介交易合法的假象:
| 操作 | 手法 | 目的 |
|---|---|---|
| 虛構仲介費 | 製作「富圓采公司湖口廠房處分說明書」,聲稱已委託新日光仲介 | 掩蓋私下交易,營造合法外觀 |
| 假發票與會計憑證 | 佯裝仲介費已支付,金額共 3 張發票 | 誤導銀行核准轉帳,獲取資金 |
| 銀行操作 | 分行發現異常,但總行施壓完成轉帳 | 4,803萬8千元順利匯入新日光指定帳戶 |
⚠️ 分析:企業內控缺失,加上董事長與第三方實質負責人私交深厚,導致高額資金被非法轉移。
銀行在操作流程中起初發現異常:
新工分行暫停支付仲介費,檢查文件合法性。
總行信託部指示債務管理處施壓,命令分行不得阻擋款項支出。
款項最終順利匯入富圓采專戶,再轉入新日光指定帳戶。
💡 警示:即使財務流程有監控,若高層干預或信任鏈不當,仍可能造成重大資金損失。
郭莉莉與何士棟的行為涉及以下法律違規:
| 違法行為 | 法條依據 | 影響 |
|---|---|---|
|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| 刑法第214條 | 偽造文件,誤導銀行與第三方 |
| 商業會計法特別背信罪 | 商業會計法第47條 | 造成公司重大財產損害,檢方建請沒收犯罪所得 |
| 製作虛假發票 | 財政部相關法規 | 違反稅務與會計規範,涉逃稅風險 |
🔍 法律重點:製作虛假會計憑證與發票,企圖掩蓋資金流向,即屬典型背信罪案例。
⚖️ 檢方指控與法律責任
檢方認為郭莉莉及何士棟行為明顯:
犯刑法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
犯商業會計法 特別背信罪
犯罪所得 4803萬8千元 應被宣告沒收
🧐 投資者啟示:企業董事長與實質控制人若操作財務不透明,投資者應特別注意公司內控與財務報表真實性。
特別背信罪要件:
公司或法人有財產行為權限。
高層人員以私利為目的,違背職務處理財產。
造成公司重大財產損失。
郭莉莉與何士棟的行為完全符合上述要件,法院極可能依 商業會計法與刑法規定 判決。
| 案例 | 金額 | 核心違法 | 結果 |
|---|---|---|---|
| 台中電子公司財務造假 | 3.2億 | 偽造會計憑證 | 董事長判刑10年,沒收財產 |
| 新北工業公司仲介費造假 | 5,000萬 | 特別背信罪 | 高層起訴,資產沒收 |
| 富圓采科技 | 4,803萬8千 | 特別背信、虛構仲介費 | 檢方起訴,犯罪所得建請沒收 |
💡 觀點:財務造假案件金額大小不同,但核心問題皆在於 高層私利導向、內控失效與文件造假。
企業治理與財務透明度是投資安全的核心,本案提醒投資者及企業經營者必須正視以下要點:
公司內控是防止財務操作不透明和高層濫權的第一道防線。內控制度包括監察人制度、內部稽核、董事會監督等。富圓采案例顯示,董事長與實質控制人私交密切,導致財務操作失去監控,最終產生重大資金損失。
監察人制度:應獨立於董事長與高層管理團隊,定期檢查大額交易及財務報表。
內部審計功能:不僅檢查會計憑證,也應追蹤資金流向、核對交易文件。
董事會決策透明化:重大交易應經過書面會議紀錄,避免口頭協議或私下操作。
💡 觀點:內控失效往往不是單一事件,而是制度疏漏、監督不力與高層私交交互作用的結果。
高額交易必須有完整文件支撐,包括契約、發票與銀行核准文件。本案中,富圓采與新日光的仲介費 4803 萬完全虛構,銀行核准過程亦被高層干預,造成公司直接財務損失。
書面契約:所有仲介或銷售交易應簽訂正式契約,明確列出金額、服務內容、付款條件。
合法發票憑證:公司財務必核實發票真偽,避免偽造文書。
銀行核實流程:銀行應依照契約及發票進行確認,對異常交易保持警覺。
🔍 提示:交易透明化不只是法律義務,也是企業維護投資人信任與公司聲譽的必要措施。
即便銀行分行察覺異常交易,也可能因總行或信託部壓力而忽視問題,最終造成資金流失。富圓采事件凸顯了銀行內部控制和總行決策間可能出現的矛盾。
分行監控:對異常文件、發票或金額需停付並上報。
總行干預風險:若高層施壓或跨部門指令不透明,可能破壞分行監控功能。
資金流追蹤:銀行應有獨立稽核機制,追蹤款項最終流向,防止被非法挪用。
⚠️ 教訓:銀行角色不可僅做形式審核,內控制度與跨部門協作至關重要。
投資者在評估上市公司或中小企業時,應注意以下指標:
財務報表透明度:確認所有大額交易、仲介費及資產處分都有清楚紀錄。
董事會與高層行為:留意董事長與實質控制人私交、關聯交易與資金往來。
審計報告與內部控制評估:查看內部稽核及外部會計師意見,是否指出異常。
企業風險披露:上市公司應依規披露重大交易、資產處分及風險警示。
💡 建議:投資者應定期檢視公司財報,對大額關聯交易提出質疑,降低投資損失風險。
富圓采歇業後,廠房被法院查封拍賣,多名員工薪資未發,社會責任問題顯著:
| 受害員工 | 欠薪金額 | 後續行動 | 潛在法律途徑 |
|---|---|---|---|
| 員工A | 5萬/月 | 聚集竹科管理局抗議 | 勞動局申訴或提起訴訟 |
| 員工B | 4.5萬/月 | 提起勞動訴訟 | 請求資遣費、未支付薪資補償 |
| 員工C | 6萬/月 | 尋求勞動局協助 | 協助申請勞動基金或提告 |
企業高層若操作不透明,不僅影響投資者信心,也可能傷害員工權益與公司聲譽:
薪資保障:企業應依法支付員工薪資,即使公司歇業也須履行法定責任。
勞動法規遵循:未支付薪資或延遲支付可能引發法律訴訟及勞資爭議。
社會形象:員工抗議、媒體曝光會損害公司品牌,影響未來融資或合作機會。
企業治理連結:良好的公司治理與透明財務操作可間接保障員工權益,降低社會風險。
💡 觀點:企業社會責任(CSR)不是附加選項,而是財務透明與內控失效可能帶來的直接後果。投資者與管理層都應重視。
為防範類似事件重演,企業可採取以下措施:
建立強化內控制度:明確職責分工,獨立監控董事會與高層交易。
完善交易透明化流程:每筆大額交易必須有完整契約、發票及銀行核對文件。
設立內部稽核及舉報制度:允許員工匿名舉報財務異常,保障公司利益。
教育董事與高層法律義務:培訓高層認識特別背信、財務造假等法律責任。
投資者教育:加強對財務報表與關聯交易的審查能力,降低風險。
本案是典型 企業高層私交影響財務操作,導致重大資金損失及法律責任 的案例。企業、投資者與金融機構應注意以下重點:
內控制度要透明與落實
董事會、監察人與審計單位需獨立監督。
高額資金交易必須合法合規
所有仲介費及大額交易應有書面契約、合法發票與銀行核對。
監管機構與銀行應加強審查
避免私交或高層干預導致資金被不當轉移。
投資者應關注財務報表與董事行為
留意公司內部人交易與財務透明度,減少風險。
員工薪資與社會責任不可忽視
企業停業時應依法支付薪資,避免社會輿論與法律風險。
⚡ 最後提醒:4800萬仲介費雖看似小額,但牽涉公司重大財務與法律責任,企業必須建立 強化防弊制度,避免重蹈覆轍。投資者也應以此為警示,審慎評估公司治理與財務透明度。